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维护捐赠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提升本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本基金会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布,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将本基金会的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本基金会网站、印刷宣传品、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布内容包括:
(一)本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介绍、负责人情况、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二)本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
(三)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检查情况;
(四)年度财务审计的基本情况;
(五)开展公募活动的信息;
(六)年度募集捐赠款物的信息;
(七)开展资助公益项目的信息;
(八)组织实施公益项目和活动的信息;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基金会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进行,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
第五条 公开信息应尊重捐赠人及他人的权益或隐私,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意愿要予以满足。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
(一)本基金会基本信息和有关规章制度应在批准生效后及时公开;
(二)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检查情况、年度财务审计的基本情况应在登记部门完成相应工作后及时公开;
(三)开展公募活动的情况应在完成公募活动和组织实施项目中分阶段及时进行;
(四)募集捐赠款物信息按季度在本基金会网站上进行公布;
(五)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内容、申请条件和申请、评审程序。并在评审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布评审结果;
(六) 组织实施公益项目和活动的相关信息应在开展活动中和完成后及时公开。
第七条 除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的相关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本基金会查询有关捐助方面的信息,本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查询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八条 本办法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8月25日起施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