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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2013-04-24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志愿者管理、规范志愿者参与本会组织的环保公益活动和项目的行为,促进环保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认知、信念和责任,志愿参与本会组织的环保公益活动或项目,为环保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社会有关人员。

  第三条 志愿者应热爱公益事业,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四条 志愿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志愿服务,积极参加服务活动和工作,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益的活动,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公益形象。

  第五条 参加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或项目的志愿者,应填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经组织志愿者服务的会内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本会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会对参加公益活动或项目的志愿者上岗前,进行必要的指导或培训,以便志愿者更好的参加公益活动或项目,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七条 本会对参与公益环保活动或项目的志愿者,可以实事求是地开具参加志愿活动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 本会对不履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因个人行为对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有权取消其志愿者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2005523日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