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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9-01-01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二)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有效;

  (四)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环保公益慈善目的。

  第二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理事会和基金会办事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对投资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一)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度;

  (二)检查、监督基金会办事机构的投资管理工作;

  (三)审议其他有关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审议基金会年度投资方案,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方案;

  (三)确定和监督投资机构;

  (四)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 基金会监事对投资活动过程履行程序的监督。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八条 基金会办事机构直接投资产品限于购买银行理财、国债、结构性存款、银行七天通知存款。

  其他投资必须委托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九条 基金会选择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经验,且管理谨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十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必须与投资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基金、信托等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认购赎回方式、运作方式、存续期间、预期收益率、投资范围、风险控制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机构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审批权限:

  (一)每次购买银行理财、国债、结构性存款、银行七天通知存款1000万元(含)以下,必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1000万元以上必须征求各理事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后执行;

  (二)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的产品300万元(含)以下,必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的产品3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由基金会办事机构报理事长审批,批准后执行;

  (四)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的产品10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投资,必须征求各理事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信息公开

  (一)每次购买银行理财、国债、结构性存款、银行七天通知存款的投资产品1000万元(不含)以上进行信息公开;

  (二)对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的产品1000万元

  (含)以上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九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8年11月1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日制定的《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