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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21-0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范畴:环境保护专项资助、专项表彰、国际合作、宣传教育、培训交流、科学研究以及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第三条 开展各类项目应按:策划论证、编写方案、审批立项、组织实施、过程监督、总结评估、结项归档等程序进行。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及时总结评估,做好结项归档,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果反馈给捐赠方,向社会公开项目工作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实行部门负责制。项目负责部门进行项目管理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约定。开展的项目由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项目工作在提请审批前,应对有关资金预算、合同内容等进行审核,加强基金会内设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的分工协作及相互监督。为加强项目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可以根据项目的复杂性和敏感性等,邀请外部专家通过评审、论证、评估等工作来辅助项目审核或审批工作。基金会项目接受捐赠人和公众的监督,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管检查,以及法律规定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代表(分支)机构根据生态环保中心工作、基金会重点工作和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并结合生态环境实际需求、捐赠方意愿和专家意见等,开展项目策划,并对项目策划方案进行自评价或论证。经评价或论证可实施并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后的项目可以申请立项。项目立项需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实施计划、资金来源、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同时提出项目捐赠协议报审稿,要保证项目的公益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六条 需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将实施方案等报送所在部门(机构)负责人初审,实施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实施目标、项目完成时间、项目预算资金、资金支付进度要求等基本内容,并按要求将项目捐赠协议经基金会合作法务机构审核,项目资金预算经基金财务部门复核后,报主管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后签署项目捐赠协议。项目预算超过500万或重大项目需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对于专业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项目,基金会秘书处领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基金会相关人员或外部专家开展专题讨论,征求意见。

  第七条 利用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后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物资捐赠项目依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项目,申请立项时需提交项目方案并按规定办理公募备案等手续。

  第十条 基金会立项项目应确保公益性,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捐赠方等合作机构尽职调查存在明显问题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高效高质、履约诚信、厉行节约、廉洁自律等原则,在项目实施各环节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等理念。不得改变项目公益性,不得私分、侵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公益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确保实施项目取得预期的目标和社会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内容、进度、资金等相关重大调整,应向部门(机构)负责人报告(如遇资金调整,需协商基金财务部门),经主管秘书长同意后,报秘书长批准方可调整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按协议约定汇入基金会账户后方可进行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资助、委托、采购等形式。对委托外单位实施的项目或委托外单位实施部分项目工作的,项目负责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的资质、能力和承担工作的人员情况,按基金会有关制度选择确定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签署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实施计划、过程监管要求、考核指标、项目经费使用及付款条件、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后,方可进行。有必要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如工程监理机构等进行过程监管,或由基金会派员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经办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委托外单位实施的项目,应及时掌握项目工作进展,监督项目遵照协议条款执行,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检查抽查,并同时作好过程监督记录。

  第十六条 对于环境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等资助实施,应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响应,合法、有序、高效使用捐赠款物。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应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执行方应遵守基金会有关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按合同约定拨付项目实施资金,保障项目实施进度和成效。项目经办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交相关材料后及时与基金财务部门协调沟通,落实项目款项。一次性拨款的,在结项时提供结项报告及资金决算报告;多次拨款的,每次拨款前需提供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报告,结项时应提供结项报告和资金使用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在项目经办部门依据基金会有关制度要求提交材料后,基金会财务部门完成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经办部门应对项目重要节点进行及时宣传报道,不断扩大项目影响力。根据国家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同时做好舆情监控,防范风险。

  

  第四章  项目总结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办部门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总结,提交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记录、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前、后过程中的照片、影音材料、宣传报道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办部门在进行项目总结时,应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的预期目标、资金的预算、项目完成的时间与实际完成情况、效果进行项目评估,客观分析项目实施绩效、经验和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第二十三条 对委托外单位实施的项目或部分项目工作的,应依据委托协议中的条款对照检查。项目经办部门负责督促实施单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其中:项目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记录、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成果对比照片、有关项目影音资料、相关媒体报道等一同提交(报告应加盖公章),否则不予支付项目尾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或重要节点),基金会有权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对项目做验收、结项资金审计或第三方评估,对于重点项目,可视情况组织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经办部门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采取组织项目返工等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格要求,相关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不予拨付剩余项目款项,并列入基金会项目实施失信黑名单,取消其参与基金会项目实施和监管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终止:

  (一)项目已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项目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开展的;

  (三)项目发生变更、合并的;

  (四)项目执行有悖于基金会宗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结项归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档案整理应做到完整、统一、及时。项目完成后,应将项目材料整理归档并制成电子档案妥善保管。项目归档由项目经办部门负责,项目档案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管理登记,项目经办部门应将项目材料整理造册,档案编号由办公室统一规定格式,档案要求目录按项目从项目设立至项目总结依时间顺序全过程资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 结项归档内容应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变更手续、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变更过程记录、项目实施过程记录、项目执行过程监督记录、项目实施前、后过程照片及视频材料、总结评估和资金使用结算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归档时间不应超过项目完成日期后的3个月,超过时间不归档,项目不纳入项目经办部门(考核指标)范围内,对部门考核将产生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0月27日起施行。原《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6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