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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2021-0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并结合基金会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物资管理包括非货币性资产管理,坚持遵守基金会章程,对受赠的物资,建立公开、透明的使用机制,尊重捐赠人意愿,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保证捐赠者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基金会信誉。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四条 经基金会确认接收的捐赠物资,基金会拥有对这些物资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其管理工作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的原则,在基金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基金会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章 捐赠管理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所捐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四)接受实物捐赠全部或部分用于出售的,出售部分以出售所得减去变现成本的数额作为入账价值;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的,应按照协议使用。

  第三章 物资捐赠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捐赠,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十二条 捐赠人与基金会约定捐赠实物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三条 基金会基金财务部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及专项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对口业务部门安排专门的项目负责人对捐赠物资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进行管理。建立出入库、领用发放登记、存货盘点制度,确保所接受物资的安全、可用。如捐赠的物资需入库的,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建立库存物资台账。

  第十四条 捐赠物资入库及入账管理:

  (一)在基金会现场捐赠的,由办公室负责接收,做好资产入库登记手续,核实捐赠文件、检验质量、依据捐赠财产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填制入库单,经办人员持办公室管理人员开具的入库单及捐赠协议经基金财务部审核后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捐赠数量较大或者不适合在基金会入库保存的物资,应协商捐赠方直接发送至受赠方,受赠财产由基金会或委托受赠方或监管单位验收确认,并与受赠方签订转赠协议,或受赠方提供物资接收证明,基金财务部审核后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五条 捐赠物资出库及发放管理:

  (一)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发放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接受物资捐赠的受赠方应协助基金会办理物资接收手续,并组织和监督物资发放。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的,受赠方开具捐赠票据;与受赠方未签订捐赠协议的,受赠方应在基金会提供的物资发放表上签字,并将物资接收手续、受赠人签收证明、物资发放现场照片等反馈基金会。

  第十六条 在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基金会将按进展对外公示,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捐赠者有权向捐赠受益者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的,应按照协议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捐赠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第二十条 对于捐赠者利用基金会名义自行将捐赠物资用于非法营利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立即停止合作,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者,基金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捐赠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如发现问题,基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