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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工作规则 2021-0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生态环境部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基金会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密切配合生态环境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每名工作人员做到遵章守纪,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服务。

  第三条 依照章程和宗旨,履行本基金会组织管理职能。会内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发挥“严、真、细、实、快”的作风,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相互协调、配合,抓好落实、抓好细节,讲求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努力打造一个运行规范、务实清廉、公开透明、公众信赖的公益慈善组织。

  第二章 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本基金会的所有制度均由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或支部委员会通过。

  第五条 本基金会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并向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六条 副秘书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副秘书长受秘书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可以代表基金会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对重要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秘书长提出建议。副秘书长的分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

  项目总监在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指导部门开展慈善公益项目,确保项目安全规范实施,承办秘书长、副秘书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基金会领导原则上不直接承担具体项目的执行。以保证把主要精力用于审核、把关,指导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过程的规范和有效,特殊情况需要本基金会领导直接承担的需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八条 秘书长外出期间,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主持工作。副秘书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有关负责人临时负责。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在本基金会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做到尽职尽责,确保本部门负责的各项职能落到实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照程序及时向分管秘书长或秘书长请示、报告。

  第三章 依法办理公务,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工作人员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会环境保护公益事务,保证环保公益活动的合法、公正和有效。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制定的规章和拟订的文件,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本基金会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订或废止会内规章制度,不断推动完善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审批分为:重要制度由理事会通过,一般性制度由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党的制度由支部委员会通过。

  第十三条 对外签署各项协议,事先须按程序经过专业法律支持机构的审核(有法律规定的或由专业法律支持机构草拟的规范文本除外)。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建立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各类重要事项的确定必须有提出部门的前期论证,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支部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或会务会、专题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理事会批准。对外合作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两审制。即可行性的审议和确定性的审议。

  第十六条 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基金会透明化建设。

  第十七条 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要工作部署过程中应当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并向生态环境部有关领导或办公厅反馈落实情况。

  第四章 强化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积极整改。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实,主动整改。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生态环境部要求报送的材料,涉及各部门配合的要积极、主动,保证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行信息公开,充分利用本基金会网站,及时发布公务信息和开展的各项活动,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本基金会交办的事项,在工作中采取激励约束、容错纠错、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三条 部门承担的重要活动和项目完成或结项后,负责部门要提交相应的总结报告。展示成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报告经费决算,便于内部沟通情况和接受监督。总结报告应在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提交。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会内文件、批示和工作落实等事项的督促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出督促检查报告,以核准各部门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 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应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年度会议、重要活动、外事、培训、宣传等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安排。建立月度工作调度机制、部门周工作调度机制。

  第二十六条 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的重点工作,开展环保公益活动和项目,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报告活动情况。各部门须根据职责分别提供完整的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汇总。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会内综合规章制度、综合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办,各部门按照职能负责专项规章制度和本部门主管工作在会内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报告。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会务会议和秘书长专题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会议按《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开展。对需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由负责该事项部门准备相关材料。提交办公室审核,按程序上报理事会。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项目总监和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员工列席。会议由秘书长主持,会议的组织、记录、会议纪要等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审定会内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2)审定会内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聘任方案,并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审定基金运作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4)讨论决定大额行政经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

  (5)讨论决定会内重大事项和工作安排;

  (6)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会务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项目总监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员工列席。会议由秘书长主持,会议的组织、记录、会议纪要等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会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决定和通知的精神;

  (2)传达、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有关会议、文件和生态环境部领导的指示精神;

  (3)传达、贯彻落实理事会会议的决定;

  (4)审定会内各项规章制度;

  (5)部署、检查和通报各部门每月工作的进展情况;

  (6)讨论提出基金运作方案,报理事会和生态环境部批准;

  (7)讨论和审定专项基金的设立、项目和活动的确定;

  (8)其他需要会务会议研究的工作。

  (四)秘书长专题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员工参加。秘书长专题会议的议题由提出部门拟定。会议的组织、记录等由提出部门负责,会议纪要由提出部门编写,办公室统一审核编号,由主持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秘书长专题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和落实秘书长办公会议和会务会议有关决定事项的实施;

  (2)研究和初审项目或专项活动的可行性意见、策划方案及工作计划;

  (3)研究和拟定会内项目或活动的实施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和秘书长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务会议一般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召开的,由秘书长决定。

  第三十条 各种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一天由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要提前提供会议材料交办公室,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会前应认真研究拟审议的议题。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准时到会,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不能请假。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会议组织部门。与会人员会前应认真研究会议文件或材料,会上发言应简明扼要,观点明确,会议作出决定的必须认真执行。需要传达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会议、会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会议内容要有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检查会议议定的事项落实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实行会议审批备案制度,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拟定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作为本基金会年度会议审批的依据。根据工作需临时开展的会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补充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各部门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符合生态环境部要求的会议和重大活动,应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各部门提出拟审议的规章制度和各类重要事项,须由负责部门在上会前,提交会领导和各部门进行书面审议。由负责部门汇总审议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提出意见的理由和处理意见。会议讨论时,将集中讨论审议和处理意见,以提高会议的办公效率。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公文处理规定》办理公文的拟核、签发和接收处理。上级领导部门的公文由主管办公室的副秘书长阅批,其他公文由办公室按照本基金会领导分工呈批,重要事项报秘书长审批。传阅性文件由办公室加文件传阅单后,依据本基金会领导分工情况送阅。

  第三十五条 上报理事会、生态环境部和民政部的请示、报告及对外普发性公文,由秘书长签发。其它以本基金会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签发。

  第三十六条 会内各部门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拟文人员对起草公文负直接责任(非本基金会正式工作人员不宜拟写公文),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拟报公文的内容和文字质量负把关责任。办公室必须把好复核关,基金会对公文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由办公室逐次登记在册,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会内部门拟写公文在内容上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时,应实行会签制度,由拟文部门提出会签部门的名录,办公室负责转核。以保证本基金会发出文件的统一性。

  第三十八条 拟写公文使用统一的本基金会发文稿纸,发文稿纸按要求逐项填写清楚,主送单位较多的公文应附主送单位名录。

  第三十九条 会内请示、报告事项实行签报制度,原则上一事一报,使用统一规范的签报纸,并说明事项的基本情况和意见。签报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转呈。不使用正规签报格式的文稿,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八章 协议签订和公章使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

  (一)对外签订有关资金运作方面的合同、委托书等文件,按照《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资金运作管理办法》执行;

  (二)重大项目和活动合同的签署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后,由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签署;

  (三)一般性的捐赠协议、合作意向书,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字批准;

  (四)除经基金会领导书面批准,各部门不能以部门公章和个人签署各类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和合作意向书。

  第四十一条 凡对外签署的合作协议和合同书,原件一律存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凡签署的协议和合同书等具有法律作用的文件须经办理部门论证后,按照本基金会聘用的法律顾问提供的文本的必要条款为准。需提请法律顾问审查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对口或经办公室登记后由部门负责人提交给法律顾问,来往原件一律存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公章使用规定:

  (一)本基金会会章、部门章等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本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基金和财务管理部指定专人保管;

  (二)本基金会中文会章适用于发往境内单位的文件、签署协议等中使用,并使用红色印油。本基金会英文会章适用于发往境外单位的文件、签署协议等中使用,并应使用蓝色印油;

  (三)本基金会会章使用须依据分管工作,由本基金会领导书面批准(本基金会领导外出,需由本基金会领导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并由办公室管理人员进行用章登记;

  (四)本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使用需依据分管秘书长同意或授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本基金会部门章等公章使用,须由分管秘书长书面批准(管秘书长外出,需由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并由办公室管理人员进行用章登记。

  第九章 工作要求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基金会的工作制度和职能分工,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程序,认真执行制度,遵守纪律,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充分体现本基金会在开展公益活动和完成各项任务中的整体效能。各部门要努力围绕国家环保中心工作,积极策划和实施持续性项目和活动,大力募集社会资金,促进环保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是贯彻落实本基金会各相关专项制度的管理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能,确保相关专项制度和工作职能的落实是首要职责。同时做好本部门牵头负责的项目、活动和专项基金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要模范遵循本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各项制度的构架下支持、指导部门的工作,敢于严格管理,及时纠正不符合制度的活动方式。在研究审定各类项目和重大活动方案时,坚持本基金会的整体利益和制度、规则。对秘书长、副秘书长不符合本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批示或决定,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必要时提交会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对会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认真办理。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循生态环境部和本基金会举办会议的规定。杜绝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在组织项目实施中对合作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在严格签署协议的前提下,规范活动行为。对不符合协议、违反合作意向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给基本金会及生态环境部带来不良影响和利益损失的,承担组织项目的部门要承担责任,必要时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考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有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请示,重大事项包括:

  (一)组织开展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会议、活动;

  (二)以生态环境部名义组织的活动;

  (三)除本基金会内部会议外,参加人员超过200人以上的会议、活动;举办重要涉外或涉港澳台会议或活动;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新闻活动、开展大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普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品;

  (五)涉及生态环境部的重大安排;

  (六)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际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严格遵守生态环境部、本基金会有关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工作、职权便利牟取私利,不得接受与公务、公益活动相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礼金、购物卡及消费卡,不得在合作单位报销个人费用和领取报酬。对以公谋私、违规办事、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每一名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廉政建设和防治商业贿赂工作的规定和本基金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顾全大局,团结合作,不搞部门特殊化,不得做任何损害本基金会形象和整体利益的事情,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高效的工作作风,为环保公益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五条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和本基金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强化“一岗双责”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各部门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坚决抵制不思进取、不接地气、不抓落实、不敢担当的作风问题,要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勤勉干事创业,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及本基金会有关廉政和作风建设的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办公益的原则,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国家、生态环境部明令禁止的,坚决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经2020年12月11日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即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原《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工作规则(2009年3月26日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