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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2021-0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内部工作程序,保障工作科学、规范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本基金会利益和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三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件,应当即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本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下列事项,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相应的报告程序:

  (一)召开换届会议,本基金会调整理事、监事、负责人;

  (二)党建纪检的工作、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以业务主管单位名义举办的活动或重大项目活动;

  (四)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业务主管单位领导出席活动或参加会议;

  (五)举行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举办重要涉外或涉港澳台会议或活动;

  (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

  (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八)以生态环境部名义组织的活动;

  (九)普发性通知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或政府办理的事项;

  (十)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新闻活动、开展大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普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品;

  (十一)单位内部涉及生态环境部的重大安排;

  (十二)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及其他重要事项;

  (十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或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相应的报告程序:

  (一)召开换届会议,本本基金会调整理事、监事、负责人;

  (二)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基金会名称、住所变动情况;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基金会报告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五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召开换届会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换届工作方案、会议议程、会议审议事项以及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新一届负责人人选、新一届理事、监事人选等。本基金会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纪要。

  本基金会报告第四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相关材料。

  本基金会报告第四条第(四)项所列事项,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拟邀请部领导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主要参会人员等。本基金会不得擅自承诺领导人与会。

  本基金会报告第四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内容主要包括:举办或承办有关活动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活动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出席、经费预算及来源等。本基金会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包括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本基金会报告第四条第(六)(七)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

  第七条 除上述事项外,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本基金会理事会。

  (一)重大公益项目的立项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重大投资计划、年度理财方案;

  (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需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五)有关重大公益项目、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及其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七)突发性事件、事故;

  (八)本基金会工作中的重大失误;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 由本基金会负责部门直接向主管秘书长报告,主管秘书长审批后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和程序,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报告和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机关报告。

  第九条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

  第十条 主要负责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审签上报文件(主要负责人外出,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凡需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同意后方能实施。特殊情况下,经口头请示通过后必须补办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对本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各部门在工作中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关请示、报告程序和手续,保证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制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0年12月11日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