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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2021-0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理事会的议事活动,保证其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9—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是理事会的基本决策形式。理事会的议事范围: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要召开不少于2次。遇有1/3以上理事提议,理事会应及时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理事应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参加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定,积极履行承诺,任期内不参加本基金会活动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接受理事委托出席的代表不能超过理事会人数总数的 1/3),通过会议表决方能有效。

  第三章 会议议程的提出、通知和修改

  第八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应当由理事会秘书长提出会议议程,草拟会议材料,经理事长同意后,于会议正式举行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所有理事。

  第九条 秘书长认为必要时,并经理事长同意,可以事先采用通讯方式与理事讨论有关会议议题。秘书处向各位理事发送的简报或者推送的工作微信,均视为经常性的工作汇报形式,以便随时得到各位理事、监事对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举行期间,根据实际需要,秘书长可以提出增补会议议程的建议,但必须说明理由并经理事长或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理事长同意。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举行期间,经出席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理事的同意,可对会议议程进行修改。

  第四章 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应当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向理事长请假批准。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并可委托一名代表出席。

  第十三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可用书面形式向秘书长表达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并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章 表决、记录和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形成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每个理事拥有一票表决权。理事因故未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委派代表出席理事会会议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通过下列事项的决议,以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一)通过关于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提名的建议:理事、名誉理事的聘任、解聘;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的决定,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审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六)根据理事长提议任免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七)听取和审议本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通过下列重大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经表决形成的会议决议,必须当场制作成正式的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并送达所有理事。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由理事会秘书处存档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2020年11月21日,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即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