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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绿色产品奖评奖办法 2006-12-28  
 

  (2003年6月6日讨论通过)

   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在1998年开展“消费者信得过的绿色产品”推荐活动基础上设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绿色产品奖”。为进一步做好评奖工作和规范评奖程序,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评奖目的
  
   1、引导企业重视、推行现代环保理念;鼓励企业参与环境保护、促进企业执行各类环境标准和认证;协助企业树立绿色企业形象和环保产品品牌;普及绿色营销。
  
  2、引导消费者选择环保类产品,促进绿色市场的形成。

  第二条  评奖范围
  
  境内外各类企业生产的、符合绿色产品评奖条件的产品经评审、并经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批准,均可获得“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绿色产品奖”。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专设“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绿色产品奖评选办公室”及评审委员会。中华环保基金会绿色产品评选办公室负责日常评选工作。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绿色产品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质量方面:达到国家法定机构认定的质量标准的产品。
  
   2、环保方面:
  
   —— 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
  
   —— 获“有机食品”或“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
  
   —— 环保部门认定的环保产品;
  
   —— 获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 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生产的产品;
  
   —— 有关部门推荐的无污染、少污染和清洁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和节      能降耗、综合利用、循环再生等产品。
  
   环保方面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材料
  
   参选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绿色产品奖的产品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绿色产品申报登记表;
  
   2、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机构产品质量检测证件(复印件);
  
   4、优质产品认证证件、产品获奖证件(复印件);
  
   5、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获得环保方面认证的有关证件、证书(复印件);
  
   6、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如食品、药品)特定机构批准、检测证件(复印件);
  
   7、注册商标(复印件);
  
  8、关于产品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简介(800字以内,用于宣传介绍)。

  评奖程序

  第六条  申报及评选程序
  
  1、提交申报登记表,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绿色产品奖评选办公室初审,进行候选登记;
  
  2、提交申报材料,评选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
  
  3、候选产品提交评审委员会。
  
  4、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产品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绿色产品奖意见。
  
  5、评审意见提交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批准。
  
  6、颁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绿色产品奖证书,并组织对年度绿色产品奖的宣传。

  第七条  当年绿色产品奖获奖产品于年底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统一发布。

  其  它
  
  第八条  有效期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绿色产品奖证书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获奖产品的宣传可以冠以“ⅩⅩ年度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绿色产品奖”,并可使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绿色产品奖标志(见附件)。生产和经营单位在有效期间要保证绿色产品奖获奖产品的质量和环保标准。

  第九条  监督
  
  在有效期内,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有对获奖产品的抽查、监督的权利,一旦发现获奖产品降低产品质量,或达不到环保标准等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查实后,撤消其获奖证书。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